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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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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EN
第 13 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32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