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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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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保險人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或於就醫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完成資料更新:
一、完成投保或恢復投保。
二、取得或喪失低收入戶成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資格。
三、經保險人通知,取得、撤銷或廢止重大傷病證明。
四、器官捐贈、安寧緩和醫療之註記及變更。
五、前條控管原因消失。
六、經保險人註銷就醫輔導之註記。
七、其他就醫需要之註記。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12 條
保險對象有本法所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或不予保險給付情形時,保險人得控管健保卡,限制其持卡就醫。
前項控管原因消失後,保險對象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持卡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