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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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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受託者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