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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五條或第八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發給核准文件。
第十一條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
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提出:
一、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第十條應切結情事之切結書。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土地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團體者,其設立登記及代表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營團隊成員之名冊、學歷、經歷及經營實績資料。
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屬第二條第二項委託經營者,其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公立學校者,其內容應包括土地耕作代表人姓名、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
五、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
六、承租土地使用規劃,包括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土地之範圍、位置、面積、占總承租土地之比率及未種植中藥藥用植物期間之措施。
七、第十條應切結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八條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及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審查:
一、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二、依本辦法申請租賃土地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及國營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