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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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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第 13 條
法人或團體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之次日起一年內,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並於行政契約簽訂後,始得辦理受託事項。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簽訂行政契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 11 條
經前條查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