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
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外,其餘各款文件、資料,應按不同產品分別檢附之。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9 日 ) EN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製造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監製藥師執業執照影本,或駐廠監督調配製造人員資格及在職證明。
三、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設計稿樣。
四、檢驗成績書。
五、委託製造者,其申請者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契約。
化粧品製造場所依法令規定取得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以該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劑型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前項第四款檢驗成績書得以該證明文件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