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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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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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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定事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第 3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