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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利害關係人知有前項情事時,亦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研發成果創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案件之審議及核決,應自行迴避。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