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3 條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於聘期內有對列情事之一者,經審
查委員會考評確認得解聘之:
一、未能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委員聘用相關
規定有效執行審查業務。
二、無故不出席審查會議,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執行審查案件,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審查結果偏差,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六、違反本保險或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