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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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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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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13 條
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13 條
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