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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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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13 條
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控制且不妨礙船舶安全時,航政機關得允許輕微之累進泛水。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2 條
依實際艙區劃分指數進行之泛水計算,僅須假設船殼只有一處破損及一個自由液面。
前項假設破損垂直範圍係指從基線向上擴展至水線以上或更高之任一水密水平分隔。但較小範圍之破損將產生更為嚴重之後果時,應以其範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