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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申請設置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場域範圍規劃合理。
二、對經核配之頻率不得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網路之架構及其設置符合設置目的。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完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合理。
七、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用途,且連接後該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未構成公眾電信網路之一部分。
八、組合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符合第七條規定。
九、基地臺規劃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十、其他本辦法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EN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透過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與他人設置之電信網路相互接取。但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對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具有管控能力。
三、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提供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四、該核心網路設置者對於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並具有所儲存資料內容之完整控制權;核心網路資料中心之設置地點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設置於我國境外者,其營運商應於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