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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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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
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主管機關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通知驗證機構不得再受理審驗案件。驗證機構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CNS 17065或ISO/IEC 17065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實地評鑑,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實地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實地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