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EN
第 13 條
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諮詢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3 條
諮詢會議各置諮詢委員九至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或遴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人。
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