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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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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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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13 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場所,應備有第十一條規定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及其他必要之設備。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
第 11 條
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癮預防與治療、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規、親職角色與責任、駕駛人身心狀況及行車安全或其他與講習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
前項講習課程、時數由講習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