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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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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13 條
本中心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本中心捐助章程。
二、第十條第二項兼職費及薪資支給基準。
三、第十一條第一項工作計畫、工作成果及其監察報告書、經費預算、經費收支、財產清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本中心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予公開之資訊。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10 條
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其他給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第 11 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編製之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須報請主管機關查核後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