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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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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廠商或機構,應檢送核子反應器名稱、規格、數量、目的、用途、日期、地點及核子保防文件等資料。
依前項規定報請核准輸入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廠執照或運轉執照影本。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7 條
核子反應器之輸入、輸出、遷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