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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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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公益信託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時,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73 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