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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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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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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13 條
輸配電業應就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建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
前項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至少應包括市場力結構化指標、市場報價與運作檢視及市場異常狀況監測等項目。
輸配電業應定期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報執行前二項機制之市場管理及監視報告。
電業管制機關基於電力交易平台監督及管理之需求,得依電業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輸配電業補充說明或提供有關資料;輸配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