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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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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EN
第 13 條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國營事業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