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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於工程完成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竣工報告及竣工圖,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不合格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