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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產品驗證機關(構)得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 EN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申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
二、廠商基本資料。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四、六個月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
國外之申請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代理人檢具委任書辦理。
申請者提出之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申請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