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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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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EN
第 12 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署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貿易署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