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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EN
第三條規定之受指定機構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需收費者,該受指定機構應擬定收費基準,併同收費項目、對象及費額之評估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受指定機構定期檢討其收費基準、項目、對象及費額等,並於必要時作適當之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條規定建置資訊平臺者,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特定機構(以下稱受指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並由該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受指定機構,須為具專業性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並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