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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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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13 條
經理人之任免或調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3 條
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