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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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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之。
區內事業之設立,得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申請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0 條
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園管局申請或向分局申請核轉,由園管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後核定。
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園管局或分局得要求區內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改善或變更計畫未依限提出,或未經園管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期遷出園區。
有關區內事業之申請設立審查、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