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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說明資料。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當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影本。
三、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
四、申請適用第十條所定投資抵減者,公司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投資計畫。
五、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公司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併同前項之申請,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下列事項,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就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屬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一)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影本或證明文件影本。
(四)研究發展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
(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者:購買或使用之契約文件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委託或聘請之計畫及契約文件影本。
(三)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者:
1.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有關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影本。
3.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4.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究發展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出項目,公司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於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但未能於前開年度之申請期間提出且屬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之支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申報年度起適用。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六十億元。
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百分之六。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下列比率:
(一)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
(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得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四、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投資抵減者,應符合前項規定,且其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營業收入淨額,以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包括簽署所得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所減免之稅額而依該協定應准扣抵之應納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之比率。
前項規定計算後之餘額及全年所得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時,暫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核算。
公司如有藉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其他影響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使有效稅率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相關損益科目及金額,核實計算有效稅率。
本辦法所定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有委外必要之研究發展活動外,以建立公司自主研究發展能力為原則,限於公司研究發展單位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適用領域所從事之下列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單位,指公司內部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本辦法所稱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之下列費用或支出:
一、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二、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個別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專用技術、第四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定事項,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定教育訓練,應為執行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其費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前項教育訓練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不得以其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所稱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得按該支出總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所稱當年度,指公司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交貨年度。
第一項所定支出總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並依下列規定認定,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該機器或設備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得機器或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二、融資租賃取得者,指認列資產之金額屬價款、運費、保險費部分。
三、自行製造者,指生產該機器或設備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四、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該機器或設備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不包括為取得該機器或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