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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其許可期限得以五年為限:
一、再利用產品項目與該來源物質廢棄前相同且具同等品質。
二、再利用產品為稀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銦、鎵)。
三、再利用產品為前款以外純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單一金屬,且再利用製程衍生固體廢棄物之產出量低於總事業廢棄物投入量百分之二十。但投入再利用屬液體事業廢棄物者,不受衍生廢棄物產出量之限制。
四、再利用產品為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規定應辦理檢驗之產品。
五、再利用產品已經本部授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依前項之規定。
經本部許可再利用者,再利用許可期限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經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依前項規定提出展延申請,且再利用機構於前案許可期間無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者,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本部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時,申請展延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後至本部作成展延准駁決定之期間內,得依原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四、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或試驗計畫。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計畫中試驗計畫之內容,應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
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應於接獲本部試驗通知後,依第三項第三款再利用計畫所載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送本部審查;逾期檢送者,逾期日數計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申請文件日數。屆期未送本部審查或經審查不同意者,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之產出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三、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與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八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