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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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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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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執業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包括執業機構名稱、所在地、員工人數與名冊、執業技師及科別。
二、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服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服務內容摘要。
三、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編列、支出情形。
四、製作日期。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技師執行業務,得辦理業務查核,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前項業務查核,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方式執業之技師,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業務報告書,得以電子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輸資訊之內容有錯誤者,技師應即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