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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登記規則
本章之各項申請案,其審查應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及下列原則:
一、申請文件之齊備性。
二、售電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