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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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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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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優先審查之設定異種礦業權申請案不予核准,或原礦業權經依法撤銷或廢止並完成消滅登記者,該異種礦質申請案不得據為優先審查之主張。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7 條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重複,如礦質為異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在先者或礦業權者,申請該異種礦質,在通知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者,應予優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