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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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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優先審查之設定異種礦業權申請案不予核准,或原礦業權經依法撤銷或廢止並完成消滅登記者,該異種礦質申請案不得據為優先審查之主張。
1.
裁判字號:
42 年判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礦業權之設定,應經主管官署登記。礦業合辦人之加入或退出,其登記程 序,應與其他合辦人連署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