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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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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10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