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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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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前項會商,就應否核定、核定等級及應否解密等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9 條
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第 30 條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應會商該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