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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EN
受刑人未依前條規定,於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知監獄。
監獄接獲檢察署為前項之通知,或知悉前項情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傳喚、拘提或通緝。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