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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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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5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係指 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法醫師、書記官、通譯、佐理員、 錄事、檢驗員及執達員等而言。學習書記官,同為辦理司法事務,自應認 為司法人員,而受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