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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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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6 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