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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3 條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女監
事務。
女監之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均以婦女充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