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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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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 13 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
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
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
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