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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申請獎勵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一次領取者,其獎助學金依第八條附表加發二分之一:
一、參加於我國舉辦之第三條第一款各目綜合運動賽會。
二、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之田徑、游泳或體操正式競賽項目。
依第七條第二項以最優名次定其名次者,其獎助學金,以該最優名次之獎助學金頒給之。
參加奧運團體項目,其參賽隊數於八隊以下者,僅前六名頒給獎助學金。但團體項目係經由資格賽取得參賽資格者,不在此限。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
前條國際運動賽會分為二類;其主辦單位如下: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即IOC)(以下簡稱國際奧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即 OCA)(以下簡稱亞奧會)。
(三)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即 IWGA )。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Federation,即 FISU )。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即 ISF)。
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 或 Global Association ofInternationalSportsFederations,即GAISF)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 ,即 IFs)。
(二)亞奧會及其所承認之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
(三)該運動種類無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之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
第四條所定名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範規定之最優級組之名次定之。
二、前款競賽規範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名次定之。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其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且未明確區分名次者,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國光體育獎章分三等九級;其等級、獎助學金金額及申請資格,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