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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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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
第 12 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本部備查。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定。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