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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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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第 13 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4 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