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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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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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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 13 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學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提審查小組討論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其已領取者,並得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命其繳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55 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第 60 條
私立學校使用政府獎勵、補助經費,學校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獎勵、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