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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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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
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
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
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11 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