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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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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13 條
物流中心運出之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
EN
第 9 條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始得進儲。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業者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