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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前項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案件。
外銷品得沖銷之營業稅,以其出口離岸價格依營業稅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核計。
經核准記帳之進口原料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
依前項沖銷後之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明細資料,應存於海關網站,供廠商查詢。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之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