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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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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許可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者,應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展延申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
第 8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