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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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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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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3 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3 條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