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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高中部之學費。
二、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