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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考績合格,其標準如左:
一、將官:最近五年考績,須在二年甲上三年甲等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體格一項依國軍將級晉任人員體格檢查規定外,其他各項在甲等以上。
二、校官:
(一)晉上校:最近三年考績須在二年甲等一年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
(二)晉中、少校:最近三年考績,須在一年甲等二年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
三、尉官、士官:
(一)晉任停年定為一年者,當年度考績須在乙上以上,其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當年度未辦理考績者,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二)晉任停年定為二年以上者,最近二年考績須在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
暫停辦理考績之軍官、士官,在未補辦考績前,得沿用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
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